說明:
一、依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簡稱青年署)114年3月10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097號函轉衛生福利(簡稱衛福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青年署114年3月19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103號函轉衛福部114年3月1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900號函(附件1)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合先敘明。
三、本校符合前項規定之「教育類」志工(亦即領有「教字第『27』OOOOOO號」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或近年服務於學校之志工),且其服務時數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14年5月31日者,得於6月30日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資料,並送交貴校受理彙整後,再由學校於7月31日前函送本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續辦。另本次獎勵申請國立學校請採線上作業辦理、私立學校若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惟115年度起將不再受理紙本申請資料。
四、請申請旨揭獎勵志工務必填報「英文姓名」,其英文名稱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若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五、另若有申請獎勵者,請將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服務績效證明書及服務紀錄冊影本(含服務時數加總計算公式)及申請獎勵名冊等電子檔案E-MAIL至waynetwchang@mail.moe.gov.tw信箱,其信件主旨:學校名稱-申請志願服務獎勵,共OO案,並請依志工志願服務紀錄冊證號順序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