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召開「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3日衛部救字第1140140943號函(附件1)及本部114年10月9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25號函(附件2)辦理。
二、針對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有關機關協助所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投保、要保人(機關)保險利益及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投保方案年齡上限相關疑義說明,詳請參閱報告事項第1案紀錄(附件3)。
三、另依前開紀錄說明三,衛生福利部業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以提供較市價更為優惠之保費,且明訂招標規格為「無年齡限制」,以保障志工服勤時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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