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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臺南市111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112/3/24止)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於112年3月24日前繳交至學生活動發展組,並由學生活動發展組統一送件。

申請資格:
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申請標準: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前揭申請者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如附件)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請協助宣導此項服務。】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六)未領取其他機關團體獎助學金證明書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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