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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澎湖縣111學年第2學期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112/4/10止)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於112年4月10日前繳交至學生活動發展組,並由學生活動發展組統一送件。

一、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三)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二、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繳附證件:
(一)獎學金申請書。
(二)成績單。
(三)戶籍證明。
(四)低收入戶證明。
(五)未領取其他機關團體獎助學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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