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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轉知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志工申訴管道及資訊公開透明案

說明:

一、依本部113年4月22日臺教授青字第1130000110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32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復依同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爰此,為避免志工遭濫用,請貴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宣達志工相關權利及義務,並應提供相關申訴管道,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以維護志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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